公共汽车车门未关而车突然启动,八旬老妪被摔出车外
导致“脑挫裂伤”不幸身亡,由此引出这样一个话题
1998年4月24日上午10时15分,泸州市81岁的王锡林在该市东门口搭乘牌号为川E04563的泸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路大客车,驾驶员易显林未关车门便发动汽车,刚上车的王老太被摔出车外,且头部着地。
易显林与售票员当即向公交总公司事故处理中心报告,该中心吩咐将王锡林用肇事车送往近四公里之外的泸州市中医医院。
王锡林亲属将王送至该市人民医院作CT检查,确认为“脑挫裂伤”。5月2日,王锡林停止了呼吸。
1998年6月29日,泸州市交警支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交总公司驾驶员易显林负有此事故全部责任,王锡林不负有事故责任。
1999年6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被鉴定人王锡林在本身具有严重颅脑损伤的基础上,因后期治疗抢救措施不积极和力度不够,最终发生不可逆转的死亡。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乘客乘坐的客车,乘客与车主之间实际形成了客运服务的法律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公交公司与车内乘客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交总公司车辆安全设施不全,并放任这种带有危险性车辆上路,而且未及时报案、保留现场,公交总公司责任不可推卸。
另外,被告中医院在技术力量、设备都不具备足以有抢救有严重颅损伤患者的条件,理应告知王锡林家属转院,而中医院却勉强留治患者,而且治疗措施不积极、力度不够,最终导致王锡林死亡,是对王锡林生命健康权的非法侵害。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总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提出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王锡林的摔伤是道路交通事故,其善后处理赔偿费用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中医院诉讼代理人认为,医院有无责任只能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一法定鉴定部门来鉴定,中医院对王锡林之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王锡林因车门未关闭从启动的客车上摔下导致重伤最后死亡究竟适用何法判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副研究员认为,按照公交公司“先上车后买票”的惯例,乘客一旦上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责任义务把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往目的地。安全是公交公司首先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如果乘客因车门未关摔下致残或死亡,公交公司严重损害了乘客的生命健康权,均应依据“民法通则”、“消法”以及新“合同法”对乘客的损害作出赔偿,包括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赔偿等。